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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业激励政策
发布者: 来自: 发布时间:2014/1/15 15:36:36

 

    为切实解决居民就业问题,鼓励居民"八仙过海,各显神通",充分发挥各自潜能,经居委研究决定,对经商办企业者特制订以下优惠政策:
    (一)居委无工作居民(条件见第十条),外出考察项目者,需到居委报名,并说明考察地点和项目,经居委批准、待开业后,来回车旅费可到居委报销(只限硬座火车票、汽车票、公交车票)。
    (二)所选项目需技术培训的,经居委同意商定培训费、开业一年后经核实部分培训费由居委承担[3000元(含3000元)以下全部报销,3000元以上、10000元(含10000元)以下报销60%10000元以上报销55%。]凡购置车辆用于营运的,必须办理营运证,用于其它用途的一律不予报销。
    (三)所选项目投资在5000元以上,居委给予1000-2000元贷款资金扶持;投资在2万元以上,居委给予5000-8000元贷款资金扶持(按居委集资利率个人付息)。开业后6个月内归还。
    (四)所上项目带有专业性、技术性,又能带动其它居民发展,每带动一户居委一次性奖励500元。
    (五)所上项目开业一年后,凡固定资产(不包括房租及室内装修)在5000元以上者,一次性奖励1000元;凡投资在5万元以上者,一次性奖励5000元,季节性、阶段性的短期经营项目视情况而定。
    (六)所上项目开业后,能够优先安排居民就业,每安排一人并能发放一年工资(每月工资不低于600元)的,居委每人一次性奖励500元。
    (七)所上项目必须是本人经营,并办理相关证件,否则不享受相关政策。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金和扶持资金的,发现后居委将收回奖金和扶持资金。
    (八)一年内居委帮助协调工商、税务等部门,减免有关费用。
    (九)凡享受优惠政策的居民均视为已实现再就业,今后无论项目经营情况如何居委均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。
    (十)凡在企事业单位工作(包括退休、内退、下岗人员),在居委企业工作的人员,退休的、享受补助的居民不再享受本政策。
    (十一)本居委享有股权的居民,享受100%的奖金和扶持资金;本人无股权,父母双方享有股权的享受100%;父母一方享有股权的享受50%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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